欢迎访问南京财经大学营销与物流管理学院网站!
网站首页 >> 党群工作 >> 正文

关于2017年度党费收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年11月22日 13:20 管理员 点击:[]

各二级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缴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加强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按时、足额缴纳党费,现就做好2017年度党费收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执行标准

全校所有党员每月缴纳党费按照2017年1月以来的工资标准计算执行。

二、党费计算方法

1.在职党员

(1)缴纳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标岗位津贴、省标生活补贴四项之和。

(2)交纳党费比例: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党费。

2.雇员制党员

(1)缴纳基数:岗位工资、省标岗位津贴、省标生活补贴三项之和。

(2)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党员的交纳党费比例规定”执行。

3.离退休党员

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党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学生党员

在校就读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党员的交纳党费比例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1.各二级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将通知精神向全体党员传达到位。并安排专人对所属各党支部2016年度党费收缴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填写《2016年度党费收缴情况自查表》 (附件1),请于6月10日前将《自查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2.校党委将坚持把党费收缴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党费的党组织,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1: 《2016年度党费收缴情况自查表》

中共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