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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8年11月22日 13:20 管理员 点击:[]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开展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35号)、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最新文件精神和上级党组织统一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党费收缴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因工作需要,于2016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在职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不再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是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党规的一件大事,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党费收缴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要求和党建读物出版社编印的《党费工作手册》(2016年4月)相关规定,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发挥党费工作的教育功能和政治功能。

二、精准核算收缴基数及交纳比例

根据中组发﹝2008﹞3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含博士后党员)。以每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主要指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不含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艰苦偏远地区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住房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四项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等,最后所得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0.5%;缴费基数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1%;缴费基数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党费比例为1.5%;缴费基数10000元以上者,交纳党费比例为2%。

2.实行年薪制和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各类编制外聘用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的规定执行。

3.学校内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津补贴、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之和,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等所得为缴费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的规定执行。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党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学生党员。在校就读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的规定执行。

三、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

1.根据中央要求,此次专项检查主要是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自查自改为主要形式。第一阶段,先行做好2016年党费收缴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依据2016年6月个人工资信息为基准重新计算个人月党费交纳标准,做好2016年前三季度党费收缴工作。从2016年10月起,依据个人当月工资信息按规定交纳党费。第二阶段,做好2008年4月至2015年12月党费收缴工作检查和补缴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做好支部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摸排分析,帮助党员搞清楚是否存在欠交、少交情况,在此基础上做好检查整改,对没有主动、足额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加强教育引导劝其主动补交,原则上不代扣代缴。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加大工作督查指导力度,做好相关数据统计,补缴党费请随年度党费一并缴纳。

2.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4.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5.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6.各基层党组织上交党费时请打印《党费收缴明细表》一份,加盖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印章后交组织部,另将电子版发送到组织部奥蓝系统里。

党委组织部

2016年10月16日